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鄂Q*****小型轿车,从巴东县野三关镇耳乡湾村出发,从榔坪收费站上沪渝高速公路,向巴东县野三关方向行驶,行驶至沪渝高速巴东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27.1mg/100ml。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信息、身份信息、行驶证信息等书证;2.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099号检验报告;3.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兴华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于巴东县**镇**社区**组**号,联系方式1397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