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村**组,住当阳市**办事处**路**小区**栋**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鄂E*****号小型轿车,沿当阳市关陵路、长坂路、友谊路往友谊桥方向行驶,行驶至友谊路新民五巷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12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新
检察官助理:宁墨华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办事处**路**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898678****、1338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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