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松滋市**镇**村**组,住松滋市**镇****小区**栋**室。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由松滋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张某某、刘某某在本市**镇**路**餐馆吃饭,席间,李某某饮用白酒约三两。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鄂D****6本田牌白色小轿车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路口红绿灯时,撞到前方等待信号灯的由吴某某驾驶的鄂E****9福特牌小轿车,由于惯性吴某某的车又撞到前面由黄某某驾驶的鄂AD****2众泰牌电动小型轿车(车载万某某),导致三车受损,万某某受轻微伤,黄某某遂打110电话报警。松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民警在处置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路**警务站,对李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随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松滋市**医院依法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2019年11月15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1.9mg/100ml。

经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10871201900002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黄某某、万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吴某某车辆维修费5800元;赔偿黄某某车辆维修费及乘坐人员医疗费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镇**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一贯表现证明、无违法记录证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抽血视频截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红燕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小区**栋**室家中,联系电话17771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