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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住枝江市**镇**村**组。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4月12日被枝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罚款2500元的处罚。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3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其父亲李某乙等人在周某某家中吃饭,期间李某甲饮用了二两左右散装白酒及两罐啤酒。饭后李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鄂E****9)离开,至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南岗路与迎宾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回马家店交警中队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当日下午民警将其带至枝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4月3日,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从送检的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富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枝江市**镇**村**组其家中,联系电话:19841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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