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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沙洪路监利县**镇**宾馆门前路段时,被监利县公安局**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民警依法将李某某带至**卫生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湖南省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监利县公安局**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湖南省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执法记录视频资料;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正腾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监利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97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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