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0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鄂C****R号小型轿车搭载吴某某从神农架林区宋洛乡往松柏镇方向行驶,行至宋洛乡两河口附近路段处,李某某将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证的吴某某驾驶。吴某某无证驾驶鄂C****R号小型轿车行至宋洛乡盘龙村村委会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宋洛乡卫生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0.57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戴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37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处警现场视频光盘1张;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婕
检察官助理 曹 川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532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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