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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11971********,汉族,中专文化,**分公司技术负责人,现住襄阳市樊城区**社区**组,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8日22时4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鄂F****7白色雪佛兰轿车,行驶至卧龙大道时被设卡盘查的紫贞警务平台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血样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酒精含量:227.99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驾驶证和户籍信息、所驾驶车辆的行驶证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被告人当日血液酒精含量的司法鉴定意见;4.案发当日的执法视频录像和被告人抽血过程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俊伟

检察官助理:刘  吉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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