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7********,土家族,本科文化程度,*****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鄂E****8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324省道由东往西行驶。23时15分行驶至15KM+200M平直路段,与临时停放于路边的鄂E****W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随后继续驾车行驶至16KM+650M急弯路段,所驾车辆驶出道路北侧边沿外,与停放于林某某住宅门前的鄂E*****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及院墙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及院墙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县公安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在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后带至本县中医院门诊部抽取血液,送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72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对各被害人某某某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行车记录仪、监控等视频资料;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燕妮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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