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阳检一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 高中文化,身份证号4202221982********, 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镇,现居住在阳新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30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阳新县**镇**路**所门前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有酒后反应,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民警随后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阳新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被告人李某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借由上厕所的时机,避开民警视线,翻窗逃离医院回到阳新县**镇**村的家中。当日21时40分,民警拨打其电话通知其投案自首。次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照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查获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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