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刑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区站**栋**号,现住冷水江市**小区。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11日被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7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于同月2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冷水江市烟草局方向驶往冷水江市博尼尔酒店方向,途经冷水江市江北路“**店”地段时,因准驾不符,醉酒驾驶,观察不周致使与周某某驾驶的粤******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00.80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周某某赔偿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同年2月20日,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光华
检察官助理:金友文、李林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8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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