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58********,汉族,初中文化,原双峰县**乡供销社退休职工,住双峰县**乡**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罚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双峰县**乡**村的家里喝了一杯米酒后,无证驾驶自己的无牌女式两轮摩托车到双峰县城,途径艺芳街强胖家味馆地段时,追尾碰撞到胡某某驾驶的湘KV****小车。胡某某报警,李某某在事发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驾驶证信息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朝晖
检察员:杨硕林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389****。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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