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0时4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常德市鼎城区体育中心附近出发,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常德**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李某某带至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6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凤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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