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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江,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现住永顺县**镇虹桥大酒店。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月2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本院不起诉,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9月2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与永顺县**镇与朋友聚餐时喝了两杯白酒,尔后无证驾驶湘******号轻型栏板货车(达到报废标准),从**镇驶往张家界市方向,到达张家界市区后又到张家界火车站吃夜宵时喝了一瓶啤酒。22时许,其驾驶湘******号轻型栏板货车返回永顺县**镇,途径永顺县**镇大利村路段时,越过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彭家玺驾驶的湘******号小型轿车(该车车主为彭笃)相撞,造成李某某本人和小轿车搭乘人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即赶至案发地,120救护车到达之后将被告人李某某和张某某送至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治疗,经现场勘查后发现李某某可能涉嫌酒驾。民警于次日1时许赶至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对李某某提取血样。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8.971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永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民警于2020年9月20日电话联系李某某将其传唤至永顺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工作区接受讯问,李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永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民警调解,李某某赔偿彭笃及张某某共计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彭家玺、彭笃、彭波、姜舒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嘉

检察官助理:向剑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永顺县**镇虹桥大酒店家中,由永顺县公安局执行,联系方式1857447****。

2.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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