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87********,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组,住本县沱江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6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晚,李某某同朋友在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江华新城南区自己家里吃晚饭饮酒后,驾驶粤******号小轿车沿江华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当晚20时41分许,行驶至**道**镇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14.2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大友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74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3.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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