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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易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和其朋友谭某甲、张某甲在涟源市城区体育馆雅礼食饭店吃饭,晚饭过程中李某某用一次性杯子喝了一杯二两半开口笑白酒,饭后李某某驾驶湘KC****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环北路驶往芙蓉广场,行驶至涟源市环北路东泰宾馆门口公路地段,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105.04mg/100ml。

2020年3月27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报案登记、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酒精检测仪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谭某甲、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能够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0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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