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4********,汉族,大学本科,道县**教师,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1时19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途经道县水利局路口路段时,被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92.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11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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