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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9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的士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湖南省醴陵市**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湘******小车在醴陵市新街口被醴陵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抽血照片、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单、证明;2.证人孟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红生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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