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广州某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之一,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苑**栋**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27日21时许,酒后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H****的二轮摩托车,从坡头区**区往坡头镇**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村路段时,与对向由陈某驾驶的粤G****号大客车发生碰撞,致使李某某本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02.21mg/100ml。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坡头大队认定,陈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准驾不符)及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陈某的证言;
3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血液来源的情况说明;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接受证据清单、诊断证明书、医疗单据等;
9.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10.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11.被告人李某某的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12.认罪认罚具结书;
1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建团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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