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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本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0时55分,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1****号牌小型客车沿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万达广场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李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82.7mg/100ml。为了查清犯罪事实,民警口头传唤李某某到湛江骨科医院抽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65.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4.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波

检察官助理:黄奕晴

2020年7月8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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