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湾里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湾里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日,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李某甲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曰12时许, 被告人李某甲和其父亲李某乙、朋友熊某某等人在南昌市湾里区太平镇往长岭林场路边的一个“农家乐”吃饭,吃饭的时候,李某甲喝了约三两“汾酒”及一瓶南昌啤酒,饭后,李某甲驾驶赣******小型汽车从农家乐饭店出发准备回湾里家中休息。当日13时46分,李某甲驾驶赣******小车行至湾里区七彩路,遇湾里交警大队正在开展酒驾整治,其呼气式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随后民警将李某甲带至湾里区人民医院抽血检查。经鉴定,李某甲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5.47mg/100ml。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珮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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