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曹营镇**村**组。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喝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珙县石碑乡“石永路”上行驶过程中摔倒,李某某主动打电话报案,经抽血检查,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7.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宗杰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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