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号楼**单元,无业。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轿车沿省道10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榆中县兴隆山滑雪场路段时追尾郑某某停驶的甘A*****号车辆后逃逸(经事故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被郑某某在县城**酒店撞停后报警,民警对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李某某检测结果为129.9mg/100ml,民警遂将李某某带至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娅妮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