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80********,中共党员,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8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值班律师许文琪,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6时17分,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号牌为甘K*****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徽县嘉陵镇嘉陵村谈山社至鱼崖社村道200m处时,被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样进行法医学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60.1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调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讯问同录光盘一张。
量刑情节证据: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甘K*****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云
检察官助理:满运爽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徽县**镇**村**社***号。
2.侦查卷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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