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92********,汉族,高中毕业,住登封市君召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登封市谷路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洧河路交叉口南约50米路段时,与被害人唐某某驾驶的豫A*****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登封市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8.54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金章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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