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5〕3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确山县**乡**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1日21时18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号轿车,沿**乡至**村村村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乡**村**庄组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6.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血样提取表;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
4、查获证明、到案证明、照片;
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智爱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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