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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号小型轿车沿长深高速由龙岩往上杭方向行驶,途经长深高速上杭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99mg /100mL。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样;2.证人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笔录及照片;6.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百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红

检察官助理:黄丽娟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上杭县**镇**巷**号),联系电话13416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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