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3********,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曾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3月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5月1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7月1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承载被害人陈某某),行经仙游县赖店镇赖店村村道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事。经鉴定,案发时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39mg/1OO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李某某赔偿杨某某人民币700元,杨某某和陈某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9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 勘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乙醇含量149.39mg/1OO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美宪
检察官:陈尾妹
2020年9月16日
附:(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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