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2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住址南安市**镇**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6时2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套牌闽******号二轮摩托车,从南安市**镇**路附近出发,往**镇**行驶,至**镇**路**号路段碰撞吴某某停放于路边的闽******号小型面包车,造成被告人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某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李某某的测试结果为392.4mg/100ml。同日17时10分,执勤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送至官桥派出所,由泉州东南医院护士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次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3.45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8月17日,吴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现场图、车辆照片、车辆被盗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泗海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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