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街道**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至武平县**街道**路**家苑门口路段时被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调查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单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艳红
2020年8月13日
书记员(代):钟玉平
附:
1.被告人现住武平县**街道**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预缴的罚金2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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