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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64********,汉族,高中文化,邵武市**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邵武市**镇**村**号,住邵武市水北镇**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号二轮摩托车从人民医院出发,沿八一路南往北方向行驶,后进入解放路,经过宏联大厦路段被民警查获,经对其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3.2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样及驾驶的机动车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表等书证;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行于道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霞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住邵武市水北镇**花园**栋**室,联系电话1385931****。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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