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号。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9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KJ****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华维中学后门口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视频、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跃忠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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