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9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8月2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黑M****0号小型机动车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卫生院门前,与相对方向的左转弯刘某某驾驶的黑M****5牌号的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李某某明知对方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经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该送检的李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2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某在此起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达成和解。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车辆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闯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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