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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翁旗乌丹镇乌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工商小区门口处,与相向驶来的向左转弯的由驾驶人柳某某驾驶的鲁L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9.35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检验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员:唐占学

助理检察员:李瑞颖

2020年4月8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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