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道**镇**村**号。2015年10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文泗线许口大桥西侧时,逃避执勤交警检查,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在道口镇介脉头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临沂市**队**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血醇检验报告;查获经过、自述材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查询等书证;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纪元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192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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