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52岁,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68********,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镇**村**村**号,现住山东省东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1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7日17时30分许,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定陶定黄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镇**村西与李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载李某某、张某某相碰,造成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平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东明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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