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7〕7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8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现住云南省景洪市**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云******的小型轿车,由勐养镇向景洪市方向行驶,21时41分,行驶至昆磨高速K516+100M(下行线)景洪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呼吸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17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06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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