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湟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农民,住湟中区多巴镇某某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经湟中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湟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多巴镇新墩十字时,与驾驶人李某甲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青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24日,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7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系书面传唤到案;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送检血样来源合法有效(碘伏);鉴定委托书,证实湟中县公安局在规定期限内委托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的事实;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证实湟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规定期限内委托西宁市嘉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的事实;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证人李某甲已收到乙醇含量和车辆性能鉴定意见通知书的事实;湟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6301221202000001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承担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员李某甲无责任;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李某甲持有A2驾驶证,青A****号所有人系李某甲,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事故未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证件号6321241981********)截止到2020年7月11日未查询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患有羊癫疯疾病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的事实;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患有羊癫疯疾病的事实。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的事实。4.鉴定意见:(1)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宁公刑鉴(理化)字[2020]1078号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检材201140-1(标示为“李某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7mg/100ml;送检的检材201140-2(标示为“李某甲”)中未检出乙醇。(2)西宁市嘉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技检(2020)0506号鉴定意见:无牌二轮摩托车行车制动合格。方向灵活无干涉。前部灯具撞损,其余灯具齐全有效;司法鉴定意见书技检(2020)0505号鉴定意见:青A****号“东风”牌轻型普通客车行车制动合格,驻车制动合格,方向操纵灵活,整车灯具齐全有效。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情况及车辆受损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湟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妥金萍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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