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组**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朋友店里吃饭期间喝了半斤白酒。当日23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赣BA****号普通摩托车回家,途径章贡区**镇**乡村道路时因避让车辆而摔倒,导致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路人拨打120、122并将李某某被送至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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