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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89********,大专文化,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部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蒙D1****号小型轿车沿松山区千禧郡北门门前道路由东向西直行行驶至千禧郡北门门前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直行行驶的盛**驾驶的三枪牌四轮电动车追尾相撞,后三枪牌四轮电动车又与道路北侧路边朱**停放的蒙D0****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致盛**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经鉴定,李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3.15mg/100ml,属于醉酒。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证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化春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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