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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C****R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钢城街路口时被查获。经海城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戬

检察官助理:刘思格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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