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镇**村**组,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晚8点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D*****号出租车,在辽源市西安区人民大街建材道口铁道北侧与路边大树相撞,驾驶员李某某受伤。后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68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福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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