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春市二道区**镇**村。曾因吸毒于2018年3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3日21时19分许,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辽河大路七一桥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检察官助理:秦世雯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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