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公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101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文圣区**村**组**号,现住辽阳市文圣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辽阳市文圣区新天岗北侧时,由北向南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与辽阳红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架设的施工防护围栏相撞,李某某受伤入院。文圣区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后,对李某某进行抽血检验,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03.19mg/100ml。经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本事故两轮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病情介绍、委托书、营业执照、临时占道许可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洋
侯立志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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