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辽阳市人,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辽A****M号三菱SUV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城尚品北门附近时,与高某某驾驶辽K****7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造车辽K****7号车内乘客受伤及多车车损的交通事故。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98mg/100ml。案发后,李某甲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峰
检察员:董雪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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