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80********,汉族,专科文化,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镇**村**组,无职业。曾因酒后驾车于2016年7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平二大队二中队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单位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22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月**日22时52分许,醉酒后超速驾驶辽A****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滨江东路由通化市东昌区**江方向行驶,行至张家大桥桥下时,由于驾驶操作不当,驶入路左侧,与相对方向刘某某驾驶的吉E****9号小型轿车(载乘马某某、董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马某某、董某某三人轻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7mg/100ml。案发后,李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文显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