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2019年4月2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无证驾驶于2019年9月2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邵东汽车西站*贵宾楼饮酒后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汽车西站驶往邵东周官桥镇方向。20时2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至城区**道**道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娄底星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7.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收款信息、车辆信息、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娄星司鉴所[2019]毒(酒鉴)鉴字第1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40页。
3.证人名单:盛某某;鉴定人名单:刘**、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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