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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邵东市**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从邵东市区**桥**村驶往**路。21时许,当车行驶至衡*路与人*路交叉路口时被邵东市**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77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74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9页,讯问被告人李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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