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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系河南中军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鹿邑县**镇**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凌晨3时4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金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水路未来路东1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李某某抽血检测,李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29.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

检察官助理:杨某某

                            二○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3837753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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