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湾**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A****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合川区文峰古街出发,沿嘉滨南路向中南路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中南路华帝王朝酒店路段时,被桑某某驾驶号牌为渝C****的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桑某某所驾车辆内乘客林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桑某某拨打电话后,公安民警处警至现场将李某某带至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又将其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7.3mg/100ml;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桑伦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与桑某某、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陈正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交通事故照片、赔偿协议等书证;
2. 证人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5. 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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