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81********,回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李某某分别于2013年12月22日、2015年8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行政调解处理。2020年2月25日,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西夏区**小区的家中驾车至西夏区“**商行”,后因其在店内饮酒将酒瓶摔在了“**商行”,与该商行老板吴某某发生口角。后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停靠在北京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宁A****7号小型越野客车沿该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宁华路派出所处警民警制止并查获。后将该案移交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夏区一大队民警处置。经对李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54mg/100ml。2020年2月21日,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银公(物)鉴(理化)字[2020]129号检验报告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5.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吴某某、姚某某、马某甲、白某某、马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为167.2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到案后第一次讯问不认罪,在之后的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可以根据其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及悔罪表现,适当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艳梅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0969****;

2.移送起诉书13份;

3.移送侦查卷宗1册,光盘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